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更多>>
热门资讯
更多>>
农企风采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联合会2018-03-14浏览次数:0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委)、畜牧水产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质量兴农和乡村振兴,我委制定了《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好落实。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农业质量年”行动,重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强化全程监管,深化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大力推进示范创建和工作创新,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农产品质量水平,实现主要农产品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加快促进质量兴农和乡村振兴。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扎实开展农业质量年工作。

全面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推动农业政策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由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发展。农业部确定2018年为“农业质量年”。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生产标准化推进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行动、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农业品牌提升行动、质量兴农科技支撑行动、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质量兴农宣传推进行动等农业质量年“十大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质量为导向,建设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全面提升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产业质量,加快推进质量兴农强农。

二、全面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健全监管、检测、执法“一体两翼”综合监管体系,全面开展市州、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整合市、县两级农业系统内检验检测资源,配备完善检验检测设施,积极推动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认证,整体提升农产品综合检测能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支持100个以上的乡镇监管站创建省级示范站,力争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县市区农产品质检机构全部通过“双认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乡镇监管力量,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整体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省级组织集中培训市县监管、检测骨干800人,市县重点抓好乡镇监管员、村协管员培训,积极推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加强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衔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

三、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加快建立和完善更加适应湖南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标准体系,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为重点,2018年制修订省级农业技术规程60项。加强农业标准推广应用,支持粮食主产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县、农业园区和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巩固常德、怀化“委市共建”成果,扎实推进与永州市共建农业标准化,支持茶陵、衡阳、岳阳、永定、保靖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鼓励果菜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全程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抓好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开展规模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示范,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大力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登记保护,力争新认证800个,确保有效认证总数稳定在 3300个以上;严格认证规范和要求,加强认证后监管,提高认证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严防严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开展“法治农药年”行动,严格农药登记初审、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规范建立销售台账,推进农药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全面推行农药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农药兽药生产企业“黑名单”管理,建立落实农药兽药产品市场退出机制。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高效新药械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推进农产品产地分类划分试点和分区域、分品种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巩固禁养区畜禽退养成果,支持养殖大县整建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巡查监督,强化收储、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管理,注重在巡查中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落实“双随机”制度,增加监测参数,规范抽检行为,省级监督检测数量扩大到1万批以上,实现对县市区全覆盖;各地要按照对本地区主要农产品和商品生产基地全覆盖的要求,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管检衔接、检打联动。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建立生产记录,落实自律检测、包装标识、质量追溯、召回处置和进销台账等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进一步巩固农产品合格证试点成果,重点推动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县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五、持续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在全省集中开展违规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私屠滥宰生猪、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巩固和提升专项治理成果。各市县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巡查监督和质量监测情况,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实施专项治理。持续推进农业行政区域协作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建立落实暗查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等制度,推动各地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宣传引导和培训力度,健全应急预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大力推进社会共治共建。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案件会商和移送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惩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震慑力。

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进一步巩固浏阳、常宁、君山、东安等第一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醴陵、北塔、湘阴、冷水滩、涟源、中方、吉首、泸溪等第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复查考评,落实复评不合格退出制度。扎实推进祁东、隆回、鼎城、桃源、赫山、安化、道县、资兴、新化等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支持宁乡、株洲、湘乡、衡南、衡东、新邵、城步、临湘、汉寿、沅江、桃江、祁阳、蓝山、零陵、永兴、双峰、沅陵、辰溪、麻阳、花垣、龙山等21个县市区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采取先创建、后奖补的方式,支持其他县市区依据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自主开展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鼓励工作创新,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考核评价,确保创建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全省乃至全国监管工作开创科学路径,打造示范样板。

七、加快建设全省农产品追溯管理体系。

按照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APP应用终端,涵盖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追溯、生产经营主体管理与信用评价、质量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等领域,并与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社会征信平台对接互通;赋予各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管理应用权限,实现信息“共享共用、通查通识”。支持株洲、衡阳、郴州、常德、永州、湘西等市州和醴陵、衡东、资兴、双牌、鼎城、岳阳、中方、吉首等县市区同步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切实做好本地区农产品、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维护工作,积极推进县域追溯网络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覆盖,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监管信息化水平。

八、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党政同责同抓同管。各地要加强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和政策投入保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量化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绩效考评,提高考核权重,严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审查和退出制度,加大对全省现代农业十大产业集聚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和“百企、千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将农业部和省级监督检测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财政支持项目及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省政府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市州质量工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政府绩效考评,及对各县市区综治工作(平安指数)评价范围。健全行政问责机制,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行政问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涉嫌犯罪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湖南省农委质监处)


责任编辑:农业联合会
网站首页 走进联合会 农企风采 生态农产品 新闻资讯 供求信息 专家顾问 企业招商 展会信息 会员通道